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有偿转让国有集体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股权)以及与之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冠名权等权利的行为。产权交易实行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等出让方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10万以下的小额资产可协议转让。
国有集体产权统一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集中交易,其他社会性产权可通过设在县招投标中心内的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具体由招投标中心土地产权交易处负责实施。土地产权交易处依照招投标办公室制定的出让方案执行产权交易的申请受理、信息发布、报名入围、公开出让和合同签订等工作。招投标办公室对产权交易进行出让方案组织审核备案等管理,招投标办公室监督科对产权交易进行全程监督。
业务二处电话:84138505 传真:84138505
监督科电话:84138502 传真:84138502">">">">